修業辦法

Graduation Regulations

關於EMBA碩士在職專班修讀、碩士學位考試等相關辦法注意事項。

EMBA修業規定

  • 必修14學分,選修24學分

  • 必修學分碩士論文6學分,經營管理專題討論2學分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研究方法3學分理論與管理3學分

  • 週五晚間 18:00~22:00
  • 週六全天 08:00~18:00
  • 修讀碩士學位在職學生(含在職專班)修業年限得延長一至二年
  • 每學期選修:最少一門課3學分
  • 每學期選修:最多15學分(不得超過15學分)
  • 入學後第一學期(開學後三週內完成申請), 僅限申請一次。
  • 需經本所授課教師及審查委員 審核抵免資格。
  • 學部課程、必修學分不得抵免
  • 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結束前,於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師資中選定一人為指導教授。在選定指導教授後,須請指導教授簽妥同意書依程序提報教務處進修教育組(交給院辦即可)。
  • 「論文計畫書初審口試申請」需在二年級上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。
  • 並完成初審口試,通過初審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
  •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日:每年10月份4月份
  • 口試結束與最晚完成離校手續時間:每學期結束前
    如: 下學期為7/31以前 (如遇假日需往前推算學校工作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