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業辦法
Graduation Regulations
關於EMBA碩士在職專班修讀、碩士學位考試等相關辦法注意事項。
EMBA修業規定
- 畢業學分
- 上課時間
- 修讀年限
- 修習學分數
- 抵免學分申請
- 指導教授選定
- 碩士論文提報
- 碩士學位考試
必修14學分,選修24學分;
必修學分:碩士論文6學分,經營管理專題討論2學分,
研究方法3學分,組織理論與管理3學分。
- 週五晚間 18:00~22:00
- 週六全天 08:00~18:00
- 修讀碩士學位在職學生(含在職專班)修業年限得延長一至二年。
- 每學期選修:最少一門課3學分
- 每學期選修:最多15學分(不得超過15學分)。
- 入學後第一學期(開學後三週內完成申請), 僅限申請一次。
- 需經本所授課教師及審查委員 審核抵免資格。
- 大學部課程、必修學分不得抵免。
- 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結束前,於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師資中選定一人為指導教授。在選定指導教授後,須請指導教授簽妥同意書,依程序提報教務處進修教育組(交給院辦即可)。
- 「論文計畫書初審口試申請」需在二年級上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。
- 並完成初審口試,通過初審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。
-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日:每年10月份與4月份
- 口試結束與最晚完成離校手續時間:每學期結束前
如: 下學期為7/31以前 (如遇假日需往前推算學校工作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