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我評鑑實施要點

經101年09月22日101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

經101年09月24日101學年度第1次院主管會議通過

102年11月5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核備

第一條    為提昇本所辦學績效與整體教育品質,特依據本校「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,訂定本所「自我評鑑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以建立自我評鑑機制。

第二條    自我評鑑之作業時程依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之規劃時程辦理。

第三條    為規劃及執行自我評鑑業務,設置本所「自我評鑑工作小組」,由院長擔任負責人,並得選派教師、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。本所「自我評鑑工作小組」負責規劃與執行本所自我評鑑。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:
一、規劃本所自我評鑑事宜。

二、評鑑項目、參考效標之研擬。

三、評鑑表冊之填寫。

四、實地訪評安排。

五、蒐集資料。

六、參加評鑑相關訓練與研習。

七、其他自我評鑑相關事項等。

任務分工由所務會議另訂之。

第四條    自我評鑑包含下列項目:

一、所務目標、特色與發展。

二、課程規劃、師資結構與教師教學。

三、教學品保與學生輔導。

四、所產學合作與專業發展。

五、學生成就與職涯發展。

六、自我改善。

第五條    評鑑進行之程序依本校相關規劃辦理。本所應就評鑑委員建議事項召開會議具體回應,並提出改善措施。

第六條    本要點未盡事宜,依本校「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七條      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,提院務會議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